海门农商银行询证函服务公示
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7日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函证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现将我行办理银行函证业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范围
根据《函证通知》、《操作指引》要求,银行询证函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托收、信用证等对公业务以及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
二、受理要求
(一) 单位客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我行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二)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函证通知》的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回函方式和联系人信息,我行按“银行询证函”要求的回函方式寄送或交付回函。如会计师事务所约定来人自取,指定来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介绍信中应包含审计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和证件号码、办理事项、审计单位签章等内容,并注明有效期限。
(三)“银行询证函”须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出具,并加盖其预留印鉴。“银行询证函”为多联次的应由客户加盖骑缝章,并与银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
(四) 对于被审计客户已销户等原因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审计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
(五) “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函证通知》、《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及《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第1-14项及附表格式不可修改(如增加字段或删除字段)。
(六)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业务询证,我行可对询证账户的资金到位情况提供“验资业务询证函”。
(七) 对于未满足《函证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或客户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回函服务费用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操作指引》要求协助客户缴纳服务费用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三、受理方式及受理部门信息
我行总行集中受理以邮寄或现场跟函方式发函的函证业务。
受理部门: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受理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解放中路137号
联系电话:0513-68050823
总行投诉电话:0513-68050800
四、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官方网站公布的《服务价格价目表》执行。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