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贷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产品介绍:指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主或合伙人而发放的,用于满足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性资金需求及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不足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借款条件:
(1)家庭农场主或合伙人经营的家庭农场必须依法登记,其承包或流转的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2)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100亩以上;从事蔬菜、水果、园艺作物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3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50亩以上;从事种养相结合的,其土地经营规模应当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3)家庭农场与村委会(或居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
(4)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家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主体资格登记,可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6)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海门农商银行各支行(部)、各小企业金融中心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有效居留证明,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7)借款人无拖欠租金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8)借款人产经营状况良好,有30%-50%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现金收入来源,上下游合作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在海门农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贷款人签订同意从其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的协议;愿意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结算监督;
(10)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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